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47    條
(同業間借貸組織)
銀行為相互調劑準備,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,得訂定章程,成立同業間 之借貸組織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