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47- 1 條
(經營貨幣市場或信用卡業務應經許可;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上限)
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;其管 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。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