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47- 3 條
(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)
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,應經主管機關許 可。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,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;其許可 及管理辦法,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。 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;其許 可及管理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