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51- 2 條
(國際合作依互惠原則)
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,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 互惠原則,得與外國政府、機構或國際組織,就資訊交換、技術合作、協 助調查等事項,簽訂合作條約、協定或協議。 除有妨害國家或公共利益外,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、協定或協議, 得洽請相關機關、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,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,提供 予與我國簽訂條約、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、機構或國際組織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