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54    條
(申請核發營業執照)
銀行經許可設立者,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;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 司登記後,再檢同下列各件,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: 一、公司登記證件。 二、驗資證明書。 三、銀行章程。 四、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。 五、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。 六、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。 七、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。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,得於許可設立後,準用前項規定,逕行申請核發營業 執照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