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59    條
(勒令停業)
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,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,屆期不補正,其情 節重大者,得勒令其停業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