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1    條
(決議解散)
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,應申敘理由,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,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。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,應即撤銷其許可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