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4    條
(勒令停業)
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,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。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,應於三個月內,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;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,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