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4- 1 條
(銀行或金融機構停業清理清償債務之優先順序)
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,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,存款債務應優先 於非存款債務。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;非存款債務則指 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