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5    條
(補正)
銀行經勒令停業,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;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由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