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6    條
(撤銷許可之效力)
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,應即解散,進行清算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