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67    條
(撤銷註銷執照)
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,應限期繳銷執照;逾期不繳銷者,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