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70    條
(商業銀行定義)
本法稱商業銀行,謂以收受支票存款、活期存款、定期存款,供給短期、 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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