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73    條
(證券資金之融通)
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,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 融通。 前項資金之融通,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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