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76    條
(承受擔保物之處分)
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,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,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。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