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91    條
(工業銀行辦理業務之限制)
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。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、礦、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、長期信用為主要業 務。 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事業;生產事業之範圍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工業銀行收受存款,應以其投資、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、依法設立之保險 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。 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、辦理授信、投資有價證券、投資企業、收受存款、 發行金融債券之範圍、限制及其管理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