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法(112.06.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)
第   93    條
(農業銀行之業務)
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,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,供應 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