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(079.05.31台財融字第790095227號令修正)
第    4    條
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,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,如未能於
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,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。中途解約應將存
款全部一次結清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