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中國農民銀行條例(094.12.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)
第   12    條
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。
二、分支機構之設立、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。
三、預算、決算之審議事項。
四、放款與保證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。
五、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。
六、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。
七、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。
前項各款職權,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;常務董事會之決
議,應彙報董事會核備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