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中國農民銀行條例(094.12.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5    條
本行經營左列業務:
一、收受各種存款。
二、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。
三、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。
四、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。
五、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、承銷及保證。
六、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。
七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