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中國農民銀行條例(094.12.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7    條
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,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,並
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村資金,以供應農業信用與辦理有關農民
家計金融業務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