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(094.12.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4    條
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營業年限,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算,滿三十年為期,期滿
時得由股東大會議決,經財政部核准延長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