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合作金庫條例(104.07.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)
第   18    條
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核准,得發行合作債券。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
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,並不得超過其放款之總額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