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合作金庫條例(104.07.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6    條
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,縣、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
五十萬元,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