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合作金庫條例(104.07.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8    條
中央合作金庫及縣、市合作金庫之資本,均採股份制,中央合作金庫每股
定為國幣五百元,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,均為記名式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