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暨農、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(088.06.29台財融字第8873104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5    條
合作金庫於輔導信用合作社或農、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,發現其有不合規
定經輔導,仍不予改善者,應報請主管或管理機關處理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