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暨農、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(088.06.29台財融字第8873104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8    條
合作金庫為使金融業務檢查與輔導工作密切配合執行,得視其需要以統一
規定向信用合作社暨農、漁會信用部索取資料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