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暨農、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(088.06.29台財融字第88731041號令廢止)
第    9    條
合作金庫辦理輔導工作時,應與省 (市) 暨縣 (市) 主管或管理機關有關
部門密切聯繫,並隨時檢討策劃改進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