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0    條
依前條登記之候選人,其候選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理監事五人至七人成
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,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登記之候選人,其經審查
不合格者,得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。
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。
擔任前項資格審查之理監事,如同時為候選人,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
迴避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