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3    條
社員代表之選舉,採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,由各組社員就各該組候選人中
圈選之。
前項選舉,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各組選舉時間、地點、應選代表
人數及候選人名單,分別通知社員,並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