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4    條
理監事之選舉,由社員 (代表) 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,其連記人
數,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。
前項選舉,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七日將選舉時間、地點、應選理監事人
數及候選人名單,分別通知社員代表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