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5    條
信用合作社理事,應具備良好品德,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第二十七條
或第二十八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