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8    條
社員代表、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,選舉人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
人代理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