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19    條
社員代表、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,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
記。
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,並應經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人員簽章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