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 2    條
社員代表、理監事暨經理人之選聘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照本準則辦理
。
前項經理人係指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協理及總分社經理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