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25    條
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,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,於
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(院轄市為財政局) 備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