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26    條
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,如有不願就任者,須於接
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,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,其未設置候補
當選人者,以次高票者遞補,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(院轄市為財政局) 備
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