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31    條
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,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不
得解聘。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,得
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,並報請縣市主管機
關 (院轄市為財政局) 備查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