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32    條
社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、第四條情事之一者,
解任之。
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二十九條情事之一者,解任之。
理事、監事、經理人因案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者,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