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(085.06.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)
第    7    條
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,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
一人,最高人數以一百五十一人為限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