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(083.10.20台財融字第832059號令廢止)
第    5    條
稽核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,其職位應予保障,非有重大過
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。
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調訓稽核人員,如認為該等人員有不適當之
情事,得予命令解職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