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(038.01.21修正)
第    1    條
銀行業在戰前所成立之普通存款、儲蓄存款、信託存款及放款尚未清償者
,依本條例規定清償之。
前項所稱銀行業,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