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(038.01.21修正)
第    4    條
依照本條例第二第三兩條計算存放款,其數額在二千元以內者,應照每元
償還金圓券三元結償之,在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,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
償還外,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二元結償之,在五千零一元以上者,除
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及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照一比二償還外,其餘數照每元
償還金圓券一元結償之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