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(038.01.21修正)
第    6    條
銀行業戰前存款或放款尚未清償者,應照本條例清償之;其已經清償之部
份,不得援用本條例請求補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