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(038.01.21修正)
第    7    條
依本條例計算之本息,由銀行於本條例公布後一個月內結算,通知債權人
提取,未提取者,停止給息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