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12    條
(占有人之責任)
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存續中,其標的物之占有人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 保管或使用標的物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