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15    條
(動產抵押之定義)
稱動產抵押者,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,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,並得出賣,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