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17    條
(抵押權人之占有及善意第三人之請求賠償)
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受其他處分,致 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 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,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, 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。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者,經抵押權人追蹤占有後,得向債務人或受 款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