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20    條
(受償之範圍及順序)
抵押物賣得價金,應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,再充原本,如有剩餘,應返 還債務人,如有不足,抵押權人,得繼續追償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