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動產擔保交易法(096.07.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)
第   21    條
(出賣或拍賣之程序)
第十五條、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為之出賣或拍賣 ,除依本法規定程序外,並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。
資料來源: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